200余公斤走私牛肉藏冷庫,罰27.6萬元、拘留5天,為上海相關領域首案

罰款27.6萬元,行政拘留5天。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今天(11月22日)透露,上海辦理了食品安全領域的首例行政拘留案件。
經查,2021年4月,鄒某購進走私牛肉200余公斤,存放于上海泰和路一冷庫內,尚未對外銷售即被查獲。
市場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后,依據《食品安全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沒收涉案牛肉,并對其處以罰款27.6萬元。
監管人員表示,雖然本案尚未構成犯罪,涉案牛肉經檢驗未發現有毒有害物質,但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牛肉的行為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且符合《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公安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等規定,對當事人因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牛肉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本案是《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全市首起食品安全領域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案件。
此前,相關制度為案件辦理提供了有力支撐。
今年8月,上海市食藥安辦、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上海市農委、上海市公安局聯合制定印發了《上海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銜接工作指南》。
這是全國第一個針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銜接工作的系統性工作指南,旨在解決《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在實踐中各方認識不一、部門間銜接不暢、可操作性差等難題,對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等進行規范,可“處罰到人”。
《指南》明確了適用行政拘留規定應當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一是違法行為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二是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具有“情節嚴重”的情形,且達到可以吊銷許可證的程度;三是尚不構成犯罪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市場監管、農業農村部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認定適用行政拘留的情形的,向公安機關書面移交案件,由公安機關進行后續辦理。
公安機關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經審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需要予以行政拘留但依法應當追究其他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及有關材料移送同級食品安全監管等部門。
欄目主編:陳璽撼 題圖來源:上海市市場監管局
來源:作者:陳璽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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