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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飲公司與外包廚師是啥關系?

    時間:2023-08-05 14:36:26來源:admin01欄目:餐飲美食新聞 閱讀:

     

    案例素材來源:鹿邑縣法院

    1

    餐飲公司與大廚宋某

    簽訂《勞務承包協議》

    約定宋某負責經營后廚餐飲服務

    餐飲公司每月向宋某

    支付勞務承包費45000元

    宋某負責雇傭管理后廚人員

    并自行支付其勞動報酬

    餐飲公司與宋某及其雇傭人員

    之間是勞務關系

    2

    2021年9月

    劉某受雇于宋某

    到餐飲公司后廚任廚師

    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口頭約定月工資5300元

    劉某2022年2月自行離職后

    以宋某沒有為自己購買社會保險

    違反《勞動合同法》為由

    向當地仲裁委申請仲裁被駁回

    劉某遂向河南省鹿邑縣法院

    提起訴訟

    請求判令餐飲公司支付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雙倍工資差額31800元

    3

    餐飲公司辯稱

    公司已將后廚承包給宋某

    后廚人員雇傭均由宋某負責

    公司既不向后廚人員支付工資

    后廚人員亦不受公司規章制度約束

    公司與劉某未建立勞動關系

    兩者之間構不成訴訟關系

    請法院予以駁回

    4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

    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在實現勞動過程中

    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動者除提供勞務外

    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管理

    遵守其規章制度

    從事分配工作、服從人事安排等

    本案中

    劉某系宋某招聘的后廚廚師

    工資由宋某發放并受其管理

    與餐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且劉某未能提供有效證據

    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

    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

    仲裁委裁定書亦認定

    劉某與餐飲公司之間

    不存在勞動關系

    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維持原判

    5

    趙泉舟  

    鹿邑縣法院谷陽法庭庭長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

    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

    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應重點看以下幾點

    ①用人單位是否具有用工資格

    ②是否受用人單位管理

    ③是否由用人單位發放工資

    ④從事工作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業務

    一般從工資憑證、社保記錄

    身份證件、考勤記錄

    招工記錄等憑證去判斷

    勞動者應注意保存上述資料

    以防發生糾紛時

    能夠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策劃統稿:張東杰

    排版校對:葉俊健、賈共鑫

    冷鏈服務業務聯系電話:1361384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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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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