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公司與外包廚師是啥關系?

案例素材來源:鹿邑縣法院
1
簽訂《勞務承包協議》
約定宋某負責經營后廚餐飲服務
餐飲公司每月向宋某
支付勞務承包費45000元
宋某負責雇傭管理后廚人員
并自行支付其勞動報酬
餐飲公司與宋某及其雇傭人員
之間是勞務關系
2
2021年9月
劉某受雇于宋某
到餐飲公司后廚任廚師
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口頭約定月工資5300元
劉某2022年2月自行離職后
以宋某沒有為自己購買社會保險
違反《勞動合同法》為由
向當地仲裁委申請仲裁被駁回
劉某遂向河南省鹿邑縣法院
提起訴訟
請求判令餐飲公司支付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雙倍工資差額31800元
3
餐飲公司辯稱
公司已將后廚承包給宋某
后廚人員雇傭均由宋某負責
公司既不向后廚人員支付工資
后廚人員亦不受公司規章制度約束
公司與劉某未建立勞動關系
兩者之間構不成訴訟關系
請法院予以駁回
4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
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在實現勞動過程中
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動者除提供勞務外
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管理
遵守其規章制度
從事分配工作、服從人事安排等
本案中
劉某系宋某招聘的后廚廚師
工資由宋某發放并受其管理
與餐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且劉某未能提供有效證據
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
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
仲裁委裁定書亦認定
劉某與餐飲公司之間
不存在勞動關系
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維持原判
5
趙泉舟
鹿邑縣法院谷陽法庭庭長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
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
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應重點看以下幾點
①用人單位是否具有用工資格
②是否受用人單位管理
③是否由用人單位發放工資
④從事工作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業務
一般從工資憑證、社保記錄
身份證件、考勤記錄
招工記錄等憑證去判斷
勞動者應注意保存上述資料
以防發生糾紛時
能夠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策劃統稿:張東杰
排版校對:葉俊健、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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