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回復工作群消息遲了3分鐘被辭退,網友:好大的官威!

轉自:法治網 沈若水
近日,有媒體報道,在甘肅酒泉,某公司員工因為吃飯沒看微信工作群消息,遲3分鐘回復被公司辭退。據當事人何女士介紹,4月10日晚,領導在群里通知4月29日、30日帶薪休假兩天,7點半之前沒有回復收到視為自動離職,自己因外出吃飯未看到群消息就晚回了3分鐘,上司稱這個行為是在挑釁他,并在凌晨3點讓寫檢查。因沒來得及寫檢查,第二天上班被上司叫到辦公室言語侮辱并辭退。
據了解,目前,何女士已經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在等待處理結果。當地人社局對外表示,正在調查核實,有處理結果會通報。
網友對此也是議論紛紛——“領導脾氣真大,開了眼了”“好大的官威,是在殺雞儆猴么”“開除員工太隨意了吧,這樣做合法嗎”……對此,《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政律師認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42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解除合同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涉及員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單位不僅應當證明員工有違反制度或紀律的事實存在,還應保證其日常運行過程中有員工有效簽收公示的規章制度,且制度本身應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兼顧合理性。具體到該事件,郭政律師分析,單位領導在群里通知年休假事宜,回復限定時間,晚于限定時間3分鐘即告知員工做檢查并在之后辭退,顯然屬于對員工進行紀律處罰及解除合同。首先,領導對于員工晚回復通知內容就有權要求寫檢查并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其次,即使有明確的規定,晚于3分鐘回復即處罰,在合理性方面也存在較大瑕疵。綜上,單位以員工存在上述情形即辭退則構成違法解除的風險較大,面臨被員工勞動仲裁監察,而賠付違法解除賠償金或恢復履行勞動合同的風險。無獨有偶。浙江寧波的王女士在當地一家飲品店工作,并且擔任店長職務。2018年7月2日22時23分,王女士所在單位負責人在工作微信群上要求在10分鐘內發當月營業額,不發就辭退。王女士因懷孕較早入睡未及時回復,10分鐘后,單位負責人在微信工作群上通知王女士已被辭退。第2天在王女士去店里上班時,單位告知其已被辭退,并拒絕向王女士支付上月的工資。
在律師的幫助下,王女士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最終,王女士獲得了1.8萬元賠償金。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和生認為,現代社會的最大進步之一,就在于企業員工的權益受到法律和組織的保護。老板與員工不是主人與傭人的關系。雙方依法簽定的勞動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契約關系,這決定了法理上員工與公司是地位平等、本應相互尊重的共同合作者,沒有高低之分和貴賤之別。在此基礎上,辭退員工作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最重要的處罰之一,必須有充足合理的理由,滿足特定的條件,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不是公司拿來要挾員工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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