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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豫食藥監法〔2011〕160號)

    發布日期:2011-09-16  瀏覽次數:5310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河南食品網訊

      
    ???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公正,是指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公務時,應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或社會公示的事項。

      第三條 下列事項應當公示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

      (三)行政執法的有關程序;

      (四)行政執法中管理相對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五)其他應當公示的事項。

      上述公示事項的具體內容及方式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規定。由有關處室分別擬定,政策法規處負責審核,經局長辦公會審議確定后公布。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執行公務時,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合法證件的;

      (二)執行公務時,未向行政管理相對人說明行政執法的內容、執法依據及有關程序或拒不說明執法內容、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的;

      (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公開的事項且應當公開而拒不公開的;

      (四)對應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權利和義務未及時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違反公示的行為。

      第五條 應當公示而不公示或拒不公示,并由此刁難或加重處罰有關管理相對人的,按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從重追究。

      第六條 有關行政執法公示的監督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處負責。

      第七條 本規定由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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