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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部“對癥下藥”嚴管食品添加劑

    發布日期:2011-11-03  瀏覽次數:2408

    發布時間:2011年11月03日 來源:食品添加劑市場網  根據此前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的問題,衛生部對癥下藥,于9月24日

    河南食品網訊

    發布時間:2011年11月03日?? 來源:食品添加劑市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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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此前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的問題,衛生部“對癥下藥”,于9月24日下發通知出臺了5條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以規范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各個環節。

      據介紹,去年底至今年初的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行動,發現了以下幾個突出問題:一是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采購、查驗和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是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不規范的問題依然存在,復合食品添加劑問題突出;三是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不規范,夸大宣傳使用效果和擅自擴大使用范圍,誤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等。

      為此,衛生部通知指出,要嚴格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嚴把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關。要求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的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其生產的食品添加劑質量、檢驗方法標準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并且必須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的生產。

      通知要求,要規范復合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將復合食品添加劑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范圍。企業申請生產許可時,復合食品添加劑的名稱、組分、生產工藝應當符合復合食品添加劑通用安全標準;各組分含量及其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復合食品添加劑。

      通知強調,要嚴格規范食品添加劑經營主體準入行為,依法登記注冊食品添加劑經營主體,查處和取締無照經營行為。督促食品添加劑銷售者建立進貨查驗制度等自律機制。

      通知要求,規范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生產經營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包裝上必須具有標簽,標簽上應當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必須如實載明相關內容。復合食品添加劑不得夸大使用功能和擅自擴大使用范圍。上市銷售的復合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標簽和說明書中標識各單一食品添加劑品種通用名稱和含量。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標識不合法或者實物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銷售。

      通知指出,食品生產者和餐飲單位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查驗產品的許可證明和合格證明文件,不得采購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嚴禁采購非食用物質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食品生產企業要嚴格依法建立食品添加劑采購、查驗、使用記錄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或者有效期限內的衛生許可證的食品添加劑。食品銷售者不得在食品銷售過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質和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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