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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甲醛泡魷魚 黑心商販獲刑

    發布日期:2012-12-05  瀏覽次數:1968

      張某雇用張某某、陳某生產銷售水發魷魚、毛肚、牛百葉等,為了使這些食品看上去鮮亮好賣,張某竟把福爾馬林(甲醛溶液)等對人

    河南食品網訊

      張某雇用張某某、陳某生產銷售水發魷魚、毛肚、牛百葉等,為了使這些食品看上去鮮亮好賣,張某竟把福爾馬林(甲醛溶液)等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質添加進水發食品中。昨日,記者從迎澤區法院獲悉,張某等3人分別被法院一審判處相應刑罰。法院還對陳某發出了禁止其在緩刑期內從事商業性的食品生產、加工、銷售活動的禁令。

      據介紹,這起案件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我市判決的首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2年年初,四川男子張某,在沒有生產水發食品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雇來壽陽人張某某、河北人陳某,在我市郊區租用民房生產水發魷魚、毛肚、牛百葉。為了使魷魚、毛肚、牛百葉看上去色澤鮮亮,容易出售,張某從化工市場購買了火堿、雙氧水和福爾馬林,將這些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質添加進水發食品中,并將這些水發食品銷往我市各大海鮮市場。

      案發時,公安機關聯合相關部門,在張某租用的民房中查獲了水發食品和火堿、福爾馬林等化學物品。經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所鑒定,查獲的魷魚中含有甲醛。迎澤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張某、張某某和陳某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半,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9個月,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宣判后,3人均未上訴。據法官介紹,《刑法》中本就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此前對入刑標準很嚴格,主要看有沒有造成食物中毒等較嚴重的后果才考慮實刑,即便是判刑,也多以單處罰金或判處拘役居多。2011年5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加重了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的處罰,一旦構罪就將面臨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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