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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保健食品添加藥品可10倍索賠

    發布日期:2012-11-22  瀏覽次數:2619

      日前,東城區法院對涉保健品買賣合同案件進行了調研,分析了保健品市場存在的問題,對消費維權進行建議與提示。  未獲批號

    河南食品網訊

      日前,東城區法院對涉保健品買賣合同案件進行了調研,分析了保健品市場存在的問題,對消費維權進行建議與提示。

      未獲批號上市銷售

      申先生在北京某超市購買了3盒某品牌蜂膠軟膠囊,共計花費570元。服用該產品后,申先生感到頭痛乏力,便懷疑買到了假藥,于是仔細查看產品,這才發現產品包裝內外既無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及標識,也沒有“QS”質量安全標識及生產許可證編號。申先生將超市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貨款并予以10倍賠償。后經法院查實,支持了申先生的訴訟請求。

      依據我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2章第5條規定:“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確認。研制者應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后報衛生部審批。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批準文號為‘衛食健字()第 號’。同時,對于保健品的成分獲得《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食品準許使用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另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是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廠家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本案中,涉案產品沒有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及標識,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已按有關規定辦理食品安全性評估并申報批準的手續,故違反了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廠家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成分違規危及食品安全

      王女士在某商場購買了20盒降糖輔助類保健品“消降糖”,療效相當顯著。后經朋友提醒,王女士將該保健品送至藥監局相關部門,這才發現“療效顯著”的背后竟是添加了格列本脲、二甲雙胍等化學藥物成分。王女士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場予以10倍賠償。后經法院查實,王女士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自2005年7月開始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對人體不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50條對食品的成分規定為“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

      保健品不是藥品,是一種特殊的食品,不應添加藥物成分。如保健品中違規加入藥物成分,亦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可依據我國食品安全法依法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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