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皮革奶、毒膠囊、鎘大米、雙酚A奶瓶等食品安全事件,再次把食品安全問題推到風口浪尖。我們在反思食品安全事情中發現
近期“皮革奶”、“毒膠囊”、“鎘大米”、“雙酚A奶瓶”等食品安全事件,再次把食品安全問題推到風口浪尖。我們在反思食品安全事情中發現,“信息不對稱”是導致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深層次原因。食品安全規制中各主體(食品供給者、監管者、消費者、社會組織、媒體等)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亟需引起政界、學界的重視。
食品安全規制中“信息不對稱”的表現
其一,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以品種監管為輔,環節監管為主”,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權以生產、流通、消費、初級農產品來劃分,分別由質監總局、工商總局、食藥監總局、農業部以及商務部等多個部門構成,衛生部負責綜合協調。多部門綜合監管體制面臨最大的困境是溝通協調與信息共享,而建立監管者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既可以避免多頭監管和重復監管,也可以防止監管空白和監管漏洞,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其二,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由于我國缺乏高效的信息披露機制和制度,食品安全信息不能及時在企業、消費者、政府監管機構之間低成本、高效率的流動、共享,食品企業產品的安全信息不易被監管者獲得,或者信息獲得的成本太高。監管者與食品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致使食品企業的違法行為不易被發現或被發現的概率很低,就促使他們進行投機、短期行為,導致食品安全事件頻發。比如,在“地溝油”事件中,“地溝油”生產過程涉及多個環節和主體,上游方面有各種廢棄垃圾、中游有“地溝油”生產企業、下游有“地溝油”消費餐館,監管機構只要獲悉“地溝油”產業鏈中的一個環節、主體的違法信息,都可能對“地溝油”實施有效監管,可惜監管機構往往處于信息被動地位。
其三,食品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著名經濟學家喬治?阿克洛夫在《檸檬市場:質量不確定性和市場機制》中提出“逆向選擇”理論,認為當產品的賣方對產品質量比買方擁有更多的信息時,就會導致出售低質產品的情況,從而使低質量產品驅逐高質量商品。因為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對稱,消費者可能選擇價格低的食品而舍棄高價的食品,作為食品企業它要提供高質量的安全食品,就必須付出更高的生產成本,而市場的“逆向選擇”不能給合法企業的成本補償,最終會影響整個食品行業的集體“道德風險”。典型的如“三鹿事件”中的“三聚氰胺”,如果企業不添加“三聚氰胺”,就必須付出更高的成本才能保證牛奶中的蛋白質含量,而市場價格是相對穩定的,消費者不會對增加成本買單,結果企業只有集體選擇非法添加,這是食品行業中“信息不對稱”的惡劣影響。
食品是一種“經驗性消費品”,對于食品消費者來說,食品供給者具有明顯的信息成本優勢,他們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食品消費者獲得食品安全信息的成本高昂,不可能在購買食品時收集所有相關的食品安全信息。并且,食品安全信息具有專業性、技術性特點,普通的消費者不具有收集、分析、判斷的能力,還有食品安全隱患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發現,假如需要消費者自我鑒別,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普通消費者提起食品安全訴訟,由于信息的不對稱,食品安全的舉證需要較強的專業性,增加了消費者的訴訟成本,導致消費者放棄訴訟和訴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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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食品安全規制“信息不對稱”的出路
其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機制。
確保監管機構、社會組織、消費者等主體掌握食品安全的數據、信息,必須建立食品企業、食品供給者的信息公開機制,明確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主體、披露原則、披露要求和披露渠道等制度。強化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搭建食品安全信息交換平臺,形成中央、地方、部門、行業、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機制,并逐步將信息公開機制法治化、制度化和常態化。
其二,健全食品行業信用評價機制。
只有建立科學合理的信用評價制度,才能激勵食品企業對自己信譽、聲譽和信用的重視。所以,確立食品安全信用評價機構的選擇、評價指標的確定、評價等級的劃分、評價方法的確定和評價結果的交流等制度,建立對失信企業的信用獎懲制度,特別是對失信企業的懲罰制度。食品企業作為“理性經濟人”,發揮信用評價機制的導向作用,從根本上激活食品企業的守信行為。比如上海市對食品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估,對不同的等級給與公布,通過社會信用、信譽機制來遏制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機會主義傾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其三,強化第三方的參與評估機制。
食品相關的社會組織(如消費者協會、食品企業協會、食品質量檢測檢驗機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機構、食品安全信用評估機構等)獨立于政府主體與市場主體之外,具有較強的獨立性、民間性、專業性和權威性。社會組織作為第三方主體參與食品安全立法、食品安全風險分析以及食品安全權威信息的發布,發揮媒體對食品安全宣傳、報道、揭露、監督作用(如“三鹿事件”中媒體就發揮了關鍵的作用),培育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第三方力量,避免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媒體、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其四,完善消費者的維權激勵機制。
政府應盡量提供充分、權威的食品安全信息,滿足消費者的需要,以克服信息不對稱,提高消費者在食品消費維權、訴訟方面的能力。減輕消費者在食品安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可探索食品安全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制度安排,延長食品安全糾紛的訴訟時效,提高食品企業對消費者的民事賠償標準,使消費者維權“有利可圖”。同時,積極試點食品安全糾紛解決的公益訴訟方式,根本解決消費者個體在食品糾紛訴訟中的信息弱勢、成本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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