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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中猴姑餅干及其代言人徐靜蕾一審勝訴 “養胃”宣傳不違法

    發布日期:2017-08-19  來源:新華網   瀏覽次數:1699

    近日消費者李某訴江中猴姑餅干涉嫌誤導消費者案已于8月9日一審宣判。

    河南食品網訊

      近日消費者李某訴江中猴姑餅干涉嫌誤導消費者案已于8月9日一審宣判。江中猴姑酥性餅干的生產者、銷售者及代言人勝訴,法院駁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某在起訴書中稱,2014年6月6日,其在北京超市發廂紅旗店購物時,看到超市大屏幕宣傳“新產品猴姑酥性餅干,一款養胃的餅干,專為胃病人群設計,滿足胃病人群核心需求,定量食用獨立包裝”。他還多次看到著名影星、導演徐靜蕾代言此款餅干的廣告,遂對其產生良好印象。在超市購買了1大盒、6小盒猴姑餅干,用來治療、改善胃部不適。李某稱,購買并食用后,他發現其與普通餅干并無不同,而且由于依賴“猴姑餅干”,反而耽誤了及時用藥和就醫,身體和精神均產生了損害。

      李某據此將北京超市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療科技有限公司、廣告代言人徐靜蕾起訴至法院,認為被告存在生產、銷售及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并存在虛假宣傳以及欺詐行為。要求十倍賠償共計7830元并公開賠禮道歉。2015年7月6日,北京海淀區法院受理了此案。

      據了解,該案原告起訴的一個重要依據是海淀區食藥監對超市發廂紅旗店的一份處罰決定,江中集團認為,該處罰決定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將海淀食藥監訴訟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2016年9月26日,該案以海淀食藥局撤銷處罰決定結案。

      北京海淀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是涉案食品配料中含有猴頭菇成分,相關資料顯示猴頭菇對人體胃部具有一定養護作用;二是“養胃”一詞并非直接宣傳療效的醫療用語,其用于涉案食品的包裝上,并不能夠使社會普通民眾產生該產品能夠代替藥品、治療疾病的誤解;三是涉案食品對應的廣告監督機關及相關行政管理機關均未認定其廣告宣傳用語構成虛假宣傳。故海淀區法院駁回原告李某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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