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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添加劑未使用通用名稱,是否為標簽瑕疵

    發布日期:2018-07-23  來源:中國醫藥報   瀏覽次數:2920

    河南食品網訊: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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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收到X先生因不服C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投訴舉報處理結果而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查明以下事實:被舉報超市銷售的××牌花生醬配料表中含有“單甘脂”,這一成分未能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中查詢到,并非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經調查,C區食藥監局認定,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以下簡稱《問答》)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該產品標簽使用的“單甘脂”為“單硬脂酸甘油酯”的簡稱,產品標注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規定,屬于“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給予責令改正。行政復議申請人認為,涉案食品配料表中的“單甘脂”未使用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單甘脂”為“單硬脂酸甘油酯”的簡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且簡稱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應當依法查處,遂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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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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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法人員對本案如何定性產生較大爭議,爭議焦點在于涉案食品標簽是否構成食品標簽瑕疵。對此,執法人員產生了兩種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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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種意見認為,涉案食品配料表中的“單甘脂”雖未使用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但經過調查,能夠確定為“單硬脂酸甘油酯”,屬于不規范標注名稱,因此可以認定為標簽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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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種意見認為,涉案食品配料表中的“單甘脂”未使用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從標簽來看,無法確定其真實屬性,不符合“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不應認定為標簽瑕疵,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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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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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食品標簽能否認定為標簽瑕疵,處理結果差異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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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標簽瑕疵是指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不規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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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食品標簽瑕疵的認定,應當從嚴把握。2015年12月9日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在字符間距、字體大小、標點符號、簡體繁體、修約間隔等非食品安全標簽和說明書實質內容存在不符合規定的情形,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消費造成誤導的情形。”此規定表明食品標簽瑕疵的認定具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征求意見稿雖未正式通過生效,但是代表了國家食品監管部門謹慎從嚴的立法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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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法律適用需要從食品的內在品質和標簽標注進行內容和形式上的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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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內在品質的判斷主要在于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就本案而言,經過調查,涉案食品配料表中標注的食品添加劑“單甘脂”實為“單硬脂酸甘油酯”,該種食品添加劑屬于可在各類食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此外,涉案食品為半固態復合調味料,也不屬于GB2760-2014附錄A中表A.3《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所例外的食品類別名單》。據此,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適用食品種類和使用限量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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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涉案食品標簽問題是否為食品標簽瑕疵的認定,需要對標簽瑕疵的三個條件進行綜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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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食品標簽瑕疵主要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在字符間距、字體大小、標點符號、簡體繁體、修約間隔等情形。據此,本案中,涉案食品標簽的內容屬于未標注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的情形,并未涵蓋于上述規定中,且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七)項的強制性規定,不屬于食品標簽瑕疵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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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標簽瑕疵應當不影響食品安全。本案中,根據上述對于涉案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分析,涉案食品的食品添加劑的適用食品種類和使用限量符合規定,食品標簽未標注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但該不規范標注不影響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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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是否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本案中,經C區食藥監局調查核實,涉案食品中所添加的“單甘脂”實為“單硬脂酸甘油酯”,但并未使用其通用名稱。而且“單甘脂”與“單甘酯”并非同一物質或語義,這主要是由于:“脂”是指動物體內或油料植物種子內的油質,“酯”是指酸(羧酸或無機含氧酸)與醇起反應生成的一類有機化合物。更重要的是,即使認定“單甘脂”與“單甘酯”為同一語義,在GB2760-2014中含有“單甘酯”這三個字的食品添加劑種類有“單,雙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亞油酸、棕櫚酸、山崳酸、硬脂酸、月桂酸、亞麻酸)”(功能:乳化劑)、“單辛酸甘油酯”(功能:防腐劑)、“琥珀酸單甘油酯”(功能:乳化劑)等,上述食品添加劑的功能均不相同。因此,“單甘脂”與“單硬脂酸甘油酯”無法建立起一一對應的關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尚且需要協查才能確定“單甘脂”的真實屬性,作為普通消費者,更不可能從食品標簽信息進行判斷。綜上,涉案食品標簽標注“單甘脂”,不能反映食品中食品添加劑的真實屬性和名稱,即使理性、謹慎的普通消費者的知情權也難以保障,不能認定其對消費者不造成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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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上述分析,涉案食品標簽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涉案超市屬于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應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進行處罰。據此,復議機關作出撤銷舉報答復、責令重新調查處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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