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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首例食品安全檢察公益訴訟案件在南樂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發布日期:2018-04-02  來源:映象網   瀏覽次數:1478

    河南食品網訊

    3月13日,南樂縣法院對南樂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潘孝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潘孝偉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判處空心膠囊銷售價款的十倍賠償人民幣19.46萬元。這是自3月2日最高法、最高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河南省法院審理的首例涉食品3月13日,南樂縣法院對南樂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潘孝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潘孝偉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判處空心膠囊銷售價款的十倍賠償人民幣19.46萬元。安全領域檢察公益訴訟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4月期間,被告潘孝偉與張亞明、潘林夫、潘偉偉(三人已判刑)在工商營業執照已被吊銷且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工業明膠摻入生產空心膠囊并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共計7310元,扣押空心膠囊價值5000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潘孝偉伙同丁忠誠(已判刑)、邵書慶(另案處理)在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南樂縣楊村鄉天宇家具城內創辦膠囊廠,將從他人處購買的工業明膠摻入生產空心膠囊并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共計12150元,扣押空心膠囊價值約30000元。據檢驗,被扣押空心膠囊送檢樣品鉻含量均超過相關標準。
    河南省首例食品安全檢察公益訴訟案件在南樂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庭審現場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孝偉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其屬從犯,且存在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該縣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依據法律規定維護社會公益的方式,程序合法,請求得當有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潘孝偉表示服判,不上訴。
    濮陽市中院黨組書記、院長徐哲表示,南樂縣法院依法成功審理全省首例食品安全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維護了憲法法律權威,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體現了高度的法治思維和創新思維,這是向社會宣傳公益訴訟的典型案例,也是值得全市法院學習借鑒的參考案例。全市法院要主動加強與檢察機關和環保、食藥監、國土等行政機關的溝通,依法加大對檢察公益訴訟的適用力度,共同發揮好司法審判和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為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提供更加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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