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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12次購買“問題食品”索十倍賠償,法院判決反轉

    2022-08-18 09:08

    張先生在淘寶上經營著一家店鋪,顧客劉先生分12次大量購買地瓜片、地瓜干和咖啡玉米豆等食品。張先生本以為劉先生是一個大客戶,孰料對方以購買的食品標簽存在虛假內容為由,將他告上法庭。但最終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劉先生購買的食品并沒有對健康造成損害,要求十倍賠償沒有根據。
    網店遇到大客戶?
    不久卻收到法院傳票
    張先生在淘寶網開了一家網店,名字叫“農夫干果”主營干果類產品。作為金牌賣家,店鋪粉絲數有15萬之多。
    2019年5月1日,顧客劉先生在“農夫干果”網店購買了香脆地瓜干片、倒蒸地瓜干和咖啡玉米豆共花322元,之后一直持續到7月24日,購買數量越來越多,從開始的322元到后來一次購買一千多元,一共消費12次。就在店主張先生以為有了一個固定客戶時,一張法院的傳票卻出現了,說他出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
    原來劉先生在收到貨之后,發現倒蒸地瓜干上標簽標注使用的為繁體字,香脆地瓜干片、咖啡玉米豆均存在標簽標注內容的虛假,就是生產許可證號與真正生產廠家對不上。
    一審判決
    商家承擔需十倍懲罰性賠償
    劉先生認為這些情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于是把張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賠償144815元,并退還貨款14481.5元。
    一審嶗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張先生作為銷售者,出售的香脆地瓜干片、咖啡玉米豆兩種食品標簽有問題,與真正生產廠家對不上,而且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應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
    關于劉先生購買的倒蒸地瓜干,法院認為,雖然使用繁體字違反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但不能說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所以不承擔懲罰性賠償金的責任。
    最后判決張先生支付劉先生賠償金為135085元,退還貨款14481.5元。
    二審法院判決
    撤回一審判決
    張先生感覺自己委屈,于是提起了上訴。
    在二審期間,張先生提交了新的證據,證明食品來源合法并符合安全標準。張先生表示,香脆地瓜干的生產商與生產許可證號不匹配,屬于標簽印刷錯誤,不影響食品安全。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懲罰性賠償應當以“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為前提,劉先生購買的食品并沒有對健康造成損害,要求張先生十倍賠償沒有根據。由于顧客自身原因未在保質期內向張先生提出退貨退款,現在已經超出保質期,不能再次銷售,應當對此承擔責任。
    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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