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2021年12月24日發布的《關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50號),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結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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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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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沁陽市紫陵惠多家生活超市銷售的、標稱河南省洛陽市嵩縣馨香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芝麻香油,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發現,其中乙基麥芽酚檢測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河南省洛陽市嵩縣馨香食品有限公司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河南省市場監管局核查后對其提出的異議不予認可。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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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企業。
經調查,洛陽市嵩縣馨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該批次不合格芝麻香油20件,20 瓶/件,規格:230mL/瓶,生產日期: 2020-03-10,已經全部銷售。企業及時發布召回通告,沒有產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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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縣馨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0版)》,洛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嵩縣馨香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2660元;
2.并處罰款750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洛市監處罰〔2021〕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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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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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沁陽市紫陵惠多家生活超市經營的該批次不合格芝麻香油40瓶,規格型號:230mL/瓶,生產日期:2020-03-10,已全部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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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沁陽市紫陵惠多家生活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但該企業能夠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焦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沁陽市紫陵惠多家生活超市作出免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焦市監處罰〔202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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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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