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5日上午,青島知識產權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喜力釀酒廠有限公司(Heineken Brouwerijen B.V.)訴被告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被告一)、江西贛州百惠酒業有限公司(被告二)、張某某(被告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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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原告喜力啤酒于1864年創立于荷蘭,已有150多年歷史,成為全球啤酒行業的龍頭企業,在全球啤酒市場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在中國先后注冊了“喜力”、“Heineken”文字及圖形商標。被告一、被告二在其生產、銷售、宣傳的啤酒產品上使用了“喜力啤酒”、“QING DAO XILI”、“Hainiken”等標識,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和字號權。被告三為被告一的原法定代表人和發起人股東,先后惡意申請了模仿原告商標的商標和外觀設計專利,刻意制造與原告商品的混淆。請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標權的行為;2、停止侵害原告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被告一變更企業名稱并不得含有“喜力”字樣;4、被告三不得實施侵害原告商標權的外觀設計專利;5、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6、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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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查中,原、被告就爭議的問題分別進行了舉證、質證。法庭調查后,雙方就三個爭議焦點問題展開了法庭辯論:1.三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利。2.三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3.三被告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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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陳述時,原告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被告一、二請求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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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告不同意調解,本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