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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家公司生產的礦泉水抽檢不合格 被罰17余萬元

    2019-03-14 09:0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樂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通告稱,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38批次不合格食品的公告》(2018年第52號),涉及樂山市1家生產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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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抽檢基本情況。2018年9月3日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在實施“國抽”計劃抽檢中,在丹棱縣東升路小琴綜合經營部抽取峨眉山峨眉雪礦泉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的峨眉山飲用天然礦泉水(抽樣單編號:GC18510000004033667;生產日期:2018-08-12;規格型號:380ml;抽樣數量15瓶)。經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抽檢結果: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界限指標-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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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產品控制情況。峨眉山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立即開展現場調查,查明該批次不合格峨眉山天然飲用礦泉水共計生產600瓶,已銷售600瓶,庫存0瓶。生產企業主動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但由于該產品消耗快,已無法召回。峨眉山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責令該公司繼續進行召回工作,發現該不合格批次立即向監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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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處罰情況。該公司于2018年8月12日生產的1個批次峨眉山飲用天然礦泉水經檢驗機構檢驗判定鍶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質量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之規定,與該公司其他不合格批次案件,合并處罰人民幣172435.2元。行政處罰決定書號峨市監行處字〔2018〕309號;處罰單位:峨眉山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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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原因分析及排查整改。發生該不合格情況后,企業主動對鍶含量不達標問題進行排查,最終判定為企業設備老舊,難以穩定保障產品質量,對此,企業主動投入資金進行新廠建設,購買先進設施設備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峨眉山市局依法監督企業關停老生產線,對新生產線進行投入升級。現新廠已經投入生產,且全線產品經委托送檢符合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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