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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注】提高準入“門檻”加強“證后監管”

    2012-10-06 11:32

      由農業部新修訂《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繼新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7月全面施行后,又一項事

      由農業部新修訂《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繼新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7月全面施行后,又一項事關百姓食品安全的法規。這一新規不僅對綠色食品標志的審核和發證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還將“證后監管”放在了一個突出的位置。

      1日開始實施的《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對綠色食品標志審核和發證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除了對申請人的資質條件和產品受理條件提出明確要求外,這一辦法還特別規定: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生產單位前三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在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期間,因檢查監管不合格被取消標志使用權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情節嚴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請。

      “不良企業退出機制”在此前全面推行的有機產品新規上也同樣有所體現。根據《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對因不誠信、違規使用有機生產禁用物質、超范圍使有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等問題而被撤銷認證證書的企業,任何認證機構在1-5年內不得再次受理其有機產品認證申請。

      和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一樣,綠色食品新規也同樣強化了“證后監管”,建立綠色食品企業年檢、產品抽檢、風險防范、應急處置和退出公告等證后監督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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