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年11月10日? 來源:中廣網
備受關注的北京“黑心鴨”案8日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因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孔令葉等五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6年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孔令葉與苑繼昌合謀,由苑繼昌所經營的河北省博野縣三利肉食制品廠為孔令葉生產無標簽的真空包裝劣質鴨架產品。被告人孔令葉購買印有“全居德”“福聚齋”等標識的外包裝袋,在北京市大興區青云店鎮太平莊村其租住地將上述鴨架產品進行包裝后,冒充“北京烤鴨”銷售至北京市東城區南河沿大街、海淀區羊坊店等地超市及小食品店。
被告人張躍峰從河北省博野縣華香肉食制品廠及被告人孔令葉處購進無標簽的真空包裝劣質鴨架產品,從被告人孔令葉、王偉超處購進印有“全居德”等標識的外包裝袋,伙同被告人劉陽在北京市豐臺區汾莊村其租住地進行包裝后,冒充“北京烤鴨”銷售至北京市東城區北京站等地超市及小食品店。在此過程中,孔令葉、王偉超還應張躍峰的要求,為張躍峰提供偽造的檢驗報告等材料。此外,張躍峰還從王偉超經營的河北省博野縣利眾肉食品加工廠購進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山椒鳳爪等小食品銷售。
法院認為,被告人孔令葉、苑繼昌、張躍峰、王偉超、劉陽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且情節嚴重,五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